男子事故身亡父母因保险金分配问题起诉儿媳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8日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金分割引起的民事案件,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赔付的赔偿款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的一天,小艾的丈夫驾驶大货车,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驾驶员即小艾丈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艾的公公、婆婆、两个女儿和小艾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小艾等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付100000元、车辆损失117770元、鉴定费4922元、吊车费6800元、验车费350元、路产损失20114元,合计249956元,以及诉讼费2520元,该判决已生效。同年11月,小艾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自愿对保险公司减免5000元的赔偿款。保险公司将给付的247476元分次统一转入小艾银行账户。据查,车辆损失、鉴定费、吊车费、验车费、路产损失等152501元均由小艾先行垫付。
  小艾收到赔偿款后,一直未将赔偿款予以分配。现小艾的公公、婆婆遂将其诉至梅县区法院,提出诉求要让小艾返还属于两人份额的保险赔偿金每人34747.6元,合计69495.2元,并由小艾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艾和她的两个女儿答辩承认公公、婆婆对财产中的人身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有份,但车损他们没有份,且领取的人身保险赔偿金10万元已经用于还车债,自己并没有能力拿出钱分配给公公和婆婆。

  裁判者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近亲属的赔偿款引发的共有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可分割的赔偿款范围和数额。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上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款100000元,小艾和她的公公、婆婆、两个女儿应平均分配。由于小艾先行垫付了各项损失152501元,故应当予以减免。另外,由于小艾及其家人减免了5000元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且均表示确认不了分别减免项目,只是总额减免。对此,将5000元赔偿减免视为按照各项目赔偿款比例减免,即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赔付的10万减免后数额为100000元-100000元÷252476×5000元=98020元;该款由小艾和小艾的公公、婆婆,及两个女儿平均分得98020元÷5人=19604元。综上,法院遂判决小艾应分别支付其公公、婆婆因其丈夫死亡应分得的赔偿款各19604元。
  来源:梅州市梅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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