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县法院受理了原告石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范某男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在应诉材料送达过程中,被告接听电话,得知是石某又起诉至法院要与其离婚,情绪激动,扬言随便法院怎么搞,挂断电话。之后,就设置手机不再接听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告,承办人只好到范某的户籍所在地直接送达,但大门紧闭,家中无人,邻居称已多年不见范某。
无功而返后,承办人试着通过范某的手机号码加了范某的微信。意外的是,范某通过了验证。承办人通过微信图像确认是范某本人,之后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通过拍照方式向范某送达,并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可微信送达应诉材料,如其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其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通过几次微信联系,范某进行了回复,并通过微信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承办人建议下,范某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的答辩状,称如果石某实在要离婚,同意离婚,对于小孩抚养费,尽自己最大努力支付。
开庭当天,范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案情后,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婚生子范某男由原告石某抚养,由被告范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范某男年满18周岁止。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