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给情人“彩礼” 分手后法庭索款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30日
  男子小明(化名)和女子小君(化名)是一对夫妻,小明在和小君保持夫妻关系时,认识了情人小红(化名),并给了小红20万元当“彩礼”。可小红得到钱后,却对小明逐渐冷漠,并告知小明,不能和他结婚,小明便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小红返还20万元。此时,已经和小明离婚的小君得知此事后,也作为第三方参讼,认为这20万元是当时夫妻间共同财产,也应有自己一半……昨日,记者从铁西法院了解到这样一桩案例。
  据铁西法院法官介绍,小明和小君曾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五年,已经于去年离婚。可小明在和小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小红确立了恋爱关系。小明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20万元,作为“彩礼”,直接转账到小红的银行卡上。小红得到这笔钱后,逐渐对小明态度冷漠,并在小明离婚后告知小明,自己不可能和他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小明要求小红返还“彩礼”,但小红只返还了几万元,小明于是把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剩余的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明的前妻小君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过铁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明在自己与小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小红20万元,小红亦在明知小明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明恋爱,并接受赠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须经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原告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又因赠与行为发生时,是在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原告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此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
  小红应返还小明及小君剩余的“彩礼”,现因小明与小君已经离婚,小君主张自己应得份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小红应分别返还给小明及第三人小君余款各一半。
  审理法官介绍,在激烈的市场经济影响下,婚姻家庭正经历着强力的动荡,当下的“第三者”现象正干扰着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将对社会风气起到一定的引导,因此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第三者”属于恶意情况下获得赠与,故铁西法院依法判决作为情人的被告全部返还所得赠与款项。
  来源:辽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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