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归还吗?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30日
  □案情回放
  因丈夫不为自己支付医疗费 妻子诉公堂索要婚前借款
  2012年,家在吉林的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家在江苏的陈某,相互熟悉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徐某来到江苏生活。后陈某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2012年 9月、2013年3月分别向徐某借款3万元、13.7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19.7万元。三笔借款均有陈某出具的借条。2018年3月17日, 陈某向徐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总借条。双方恋爱多年后,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 两人均系再婚。婚后, 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后徐某在一场火灾中被烧伤, 到韩国进行治疗。徐某感觉陈某对自己不关心,也不为其支付医疗费,甚是伤心。 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现场
  此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借款的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
  此案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四张。 被告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认为属于合伙投资款, 并且其已经偿还了13万余元, 认为最多欠8万元,对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庭审中, 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 2018年 3月 17 日书写借条, 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 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 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 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对于借款由19.7万元如何变成借款20万元事项,原告解释说, 借款多年未还,双方约定3000元作为利息,就书写了20万元的借条, 并未支付其他利息。而且自己也未就其余的三张借条起诉,而是作为证明 20 万元借款的证据。原告说,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自己婚后也没有挣钱,一直在韩国治疗烧伤,都是由女儿支付。 至于被告是否挣钱, 自己不知道,而且被告婚后取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割。原告控诉被告对其实施家暴,将其烧伤
  尽管此案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复杂, 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双方能够和好,那么夫妻之间也不会为此事对簿公堂。被告表示愿意调解,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明确表示,除非被告能够归还借款,否则不同意调解,因为其迫切需要资金治疗、生活。原告还陈述,婚后自己想离家去居住在韩国的女儿处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并将原告的护照拿走准备烧掉,双方在争抢的过程中,不慎造成自己烧伤。其不仅要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还将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丈夫要归还借款,并对妻子有扶养义务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不予采纳,即原、 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原、 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 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法院还认为,原告遭受不幸的婚姻, 身体又被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照顾。 作为丈夫的被告本应积极地帮助原告治疗,照顾其生活,但被告不仅不帮助治疗、不给付医疗费用, 也不照顾其生活,甚至之前欠原告的婚前借款也不归还,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扶养,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 给付扶养费用。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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