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婚前男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 财产分割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5日

  【案情简介】
  雷小姐与贺先生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决定购置一套婚房,因为男方在深圳已经有两套小户型的房产,其个人已经没有名额购房,故双方商定新房登记到雷小姐名下,首期款贺先生支付了大部分,雷小姐支付了小部分。房产交房后双方便住进去了,2016年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负担新房的房贷,2018年4月双方因为婆媳关系不好闹离婚,贺先生的妈妈要求在新房上加儿子或者自己的名字,否则就要儿子和雷小姐离婚,雷小姐认为房产属于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同意加名。此后双方因为房产加名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12月贺先生将雷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割雷小姐名下的房产。

  【律师点评】
  申茵、潘晶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雷小姐名下,但因为存在共同出资、结婚等因素,该套房产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雷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从房产购置时间来看,是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之前,结合双方婚前即共同入住的事实来看,购房的目的应当是为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因此二人在购房时应当具有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故涉案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双方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前述规定,基于雷小姐与贺先生之间明显具有家庭关系,故争议房产的共有不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共有。
  由于雷小姐与贺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继续共有这套房产的基础已经丧失,故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至于双方应按照多少比例拥有房产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基于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考虑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及照顾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对购房款的出资比例基础上做适当调整。所以贺先生、雷小姐需要将双方在婚前、婚后支付涉案房产定金、首期、贷款的银行流水打印提交,充分证明自己对涉案房产的贡献大小、购房款出资的比例情况等,作为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比例时的基础。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在类似雷小姐与贺先生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对于最终双方能获得的财产份额确实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作为当事人,如何举证、如何令证据充分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最终令己方的观点获得庭上的认可并实现自己的诉求,则是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应诉之初就必须全面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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