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是否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7日

  【案情简介】
  严小姐与丈夫朱先生结婚已有十年,因为二人均属于事业心很重的人,婚后双方在各自的事业上花费了很多的心血和时间,夫妻俩常年都是加班到很晚才回家,彼此间的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也逐渐淡漠,唯一还有沟通的便是孩子的教育、生活问题。2017年严小姐发现朱先生与其公司的营销主管交往亲密,严小姐察觉到自己与朱先生的婚姻可能已经无法再继续了,便主动询问朱先生是否存在出轨行为,在得到朱先生肯定答复后,严小姐向朱先生提出离婚,并希望尽快签署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及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免朱先生将来在小三的撺掇下反悔,具体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就等大家时间都安排得过来时再处理。

  【律师点评】
  申茵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很多夫妻在闹离婚的时候,总是费尽心思想要对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关于同意离婚尤其是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对方就都不能反悔了。然而,婚姻家事律师必须郑重提示:离婚协议签署后不能反悔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即使是已经签署过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该协议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协议中关于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示反悔,要求重新就前述问题进行商议、重新作出约定。 即使诉之法院,法官也不会直接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当然,曾经签署过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等事实情况。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实践中碰到过很多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甚至双方反悔,导致另一方无法要求按照已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处理婚姻问题的情况,导致损失巨大。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夫妻双方在涉及离婚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为了避免对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反悔,可以先签订婚内协议,在婚内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及抚养权问题,同步准备相同条款的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在办手续前反悔,将来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提交婚内协议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归属问题。但是,关于双方是否对离婚与否达成一致,则无法通过婚内协议来约定,需要原告方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此外,对于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协议效力也并非绝对不可推翻,法律还是赋予了一方在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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