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未办理离婚登记就过户?法院判决协议未生效!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5日

  【案例回放】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后相识,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子小李。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因被告阻止原告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原告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交给被告,被告提出若儿子由其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宅基地归其所有,则愿意去办理离婚手续。随后,双方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到被告名下。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反悔,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当庭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变更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无法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虽然被告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被告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被告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二、变更后的财产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离婚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被告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被告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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