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能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 - 子女抚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1日

  【案例回放】
  2010年3月,汤先生与郭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子小汤出生,婚后,汤先生与郭女士全款购置了一套小型商品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2018年5月,汤先生以双方感情日渐淡漠,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为由提出离婚,郭女士自知难以挽回,故点头同意,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汤先生抚养,考虑到小汤日后的学习及居住问题,故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归汤先生,郭女士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郭女士应当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8年8月,郭女士得知汤先生平时疏于照顾孩子,于是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抚养,汤先生自此从未探望及提出接回孩子。2018年10月,郭女士得知汤先生即将另组家庭,认为汤先生一定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然出轨背叛了自己,离婚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故而拒绝配合汤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主张该离婚协议对自己不公平,要求撤销并重新分割房产。

  【律师分析】
  一、 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程序上要符合一年的除斥期间规定,实体上需要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两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汤先生与郭女士协议离婚至今未满一年,但是,郭女士主张的“显失公平”并非是撤销离婚协议的实体要件。本案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郭女士对协议条款有着清晰地认知,除非郭女士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离婚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其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二、 子女抚养与房产过户为独立法律关系,郭女士应当配合过户。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汤先生与郭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对小汤的抚养问题及房产的分割问题分别作了约定,虽然郭女士是基于抚养权归汤先生才同意放弃房产所有权,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各自独立的,郭女士仍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当婚姻已走到尽头,那么剩下的就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若没有通过一份专业、规范、合理的离婚协议保障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后续产生的争议将会再一次让双方陷入疲惫的拉锯战。例如本案,如果有在离婚协议中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关联子女抚养与房产分割问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后期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救济手段,郭女士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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